出口退稅,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已報關離境的出u貨物,內稅務機關根據本國稅法規定,將其在出n前國內生產和流通環行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款退還給出門企業的一種稅收管理制度。
出口退稅作為一種政策并不是一個純粹的稅收學概念,它既不完全從屬于國家稅收范疇,也不完全從屬于國際稅收范疇。它從誕生的那天起就與跨國經濟貿易緊密聯系在—起,是作為——種涉外宏觀經濟政策的實質出現,后來為各國所認同,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國際慣例,或者說是一種沒有權力保障基礎的國際制度。
一國對出口貨物退稅,不完全是在稅收上為實現鼓勵出口目的而實施的一項優惠措施,而是流轉稅稅制的內在要求和流轉稅跨國課征表現形式。出口退稅政策作為一國對于出口的一項優惠措施.最初的目的在于鼓勵出口,但在發展演變當中,由于國人的稅收優惠,同樣都屬于稅式支出,但它與減免稅是人同的。出口退稅是專門調節對外貿易的政策工具,涉及的稅種只是國內的各種流轉稅,退稅以已征稅為前提,是在產品出門后把生產和流通各環節中已經繳納的國內流轉稅稅款全部退還給出口企業,可以使出口產品的國內流轉稅負擔全部消除,在優惠程度上比較高。減免稅調節的范圍則廣泛涉及困難經濟的各個方面,適用的稅種則包括政府征收的各種捐稅,減免稅以應征稅款為的前提,至于產品己完稅并不是減免的必要條件。在優惠程度上,減稅只是稅訟的減輕,但稅收負徊仍然存布,免稅比只能是免除產品最終生產或流通環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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