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死借政治權力,參與一部分什會廣品的分配而形成的分配關系,具有 強制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的特點。從本質上看,稅收是納稅人在從事牛產、經營的過程中所必須負擔的 一種成本,納稅直接減少廠納稅人的對支配收入。因此,幾乎所有的納稅人都省減輕稅收負擔、進而增 加稅后可支配收人的動機。
但是,隨著各國現代稅收制度的建文利咕制化進程的不斷加強,通過各種非法手段減輕稅收負擔的 做法面臨著越來越大的風陸,納稅籌劃因此而產生。最早的、令據可查的案例可以追溯到別世紀30年代 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這也是真正的、現代意義上的納稅籌劃,并使納稅籌劃真正獲得了 社會和法律的認可。
改革開放以來,隨者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和稅法體系的建:定和不斷完善,以及我困征管水平的不斷 提高,納稅籌劃在我國也有了較大的發展,并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
雖然如此,但是對于什么足納稅籌劃,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權威的、為眾人所普遍接受的定義, 甚至對這—‘術語,國內也有不同的翻譯(如納稅籌劃、稅務籌劃)。綜觀國內外的學者對納稅籌劃的定 義,所以看出他們的定義都是圍繞著減輕稅收負扣而展開的。從狹義的納稅籌劃角度看,這些定義是合 理的,都說明廠—般意義上的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即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為目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節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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