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不同
偷稅是對一項實際已發牛的應稅經濟行為全部或部分的否走,是在事后實施的。而納稅籌劃則是對某項此稅經濟行為的實現形式和過程在事前就進行某種安排。
2.性質不同
偷稅是一種跡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納稅籌劃是合法的,是稅法所鼓勵或者禁止的行為。
3.手段不同
偷稅的主要手段是納稅人通過有意識地謊報和隱匿省關納稅的情況和事實達到少繳或不繳稅款的門的,其行為具右明顯的欺詐性質。但有時也會出現納強人因疏忽或過失即非故意而造成納稅減少的情況(即漏稅)。但從實踐看,出于札難對故意和非故意作出法律上的判斷,因此,我國現行稅法不再采用這一法律用語。而納稅籌劃則是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規定,結合納稅人的具體經營來選擇有利的納稅方案。
4.法律后果不同
偷稅行為是屬于法律上明確禁止的行為,因而一日被有關機關查明屬實,納稅人就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制裁。而納稅籌劃則是通過合法的形式來承擔盡可能少的稅收負擔,是為法律所認可,為社會所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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