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按其執行機構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分類,可以分為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
1.外部審計
外部審計,是指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汁組織所進行的審計。由于外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并無利害關系,社會審計組織是以獨立的第三者的身份進行審計,所以外部審計在組織上和職權行使上都具有獨立性,其地位具有客觀公正性,其審計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在社會上具有公正性作用。
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都是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審計組織進行的審計,統稱為外部審計。
2.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指由部門、學位內部所設立的專職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所進行的審計;內部審計既是部門、單位開展內部經濟監督的需要,同時也是社會主義審計體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分n雖然內部審計機構設在部門、單位之內,其獨立性不及外部審計,其審計報告主要供內部管理部門使用.對外不起公正性作用,但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組織上、身份上、行使工作職權上都應當具有必要的獨立性,它不應當隸屬于其他職能部門.更不能隸屬于財會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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